background image

 【摘要】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盛行

,许多公司监事会的作用逐渐减弱,甚至形同虚设。本文将

着力从法理、经济学和治理模式三方探讨监事会制度的起源及存在的必然性

,并从实践现状

探寻监事会有效性缺失的原因

,即监事会成员缺乏独立资格、义务不明确、权责不对等以及独

立董事制度冲击

,并最终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监督制度提出优化改革的建议和举措。 

  【关键词】监事会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治理 有效性缺失 

  

 

  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理解为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组合约安排。要实现有效的治
理结构就必须实现有效的制度安排

,而其中监督问题与激励机制的设置和经营者效率的保障

密切相关

,可见监督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基于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适用的“二

元制

”模式,采用监事会制度是必然趋势。然而,如今许多国家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徒具其

形、并无实效

”的现象极为明显,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在外部

监督失效下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又引入了英美国家广泛采用的内部监督制度――独立董事

制度

,希望借助独立董事弥补监事会监督不力的不足,辅助完备公司监督制度。但事与愿违,独

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并未能弥补监督不力的公司监督机制

,也未能改善不尽如人意的监事会行

为。事实上

,监事会制度自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单纯引入独立董事机制很难彻底解决上市公司

监督机制现状。我们应努力从监事会制度有效性缺失的根源中寻找原因

,摸索对策,机械的模

仿和不合适的借鉴只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面对独立董事制度冲击,监事会应谨慎面对,优化

改革

,寻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背景

 

  公司治理机构中的监督制度常采用的两种形式为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
司中实行监事会制度是由一国体制和国情决定的

,而追根溯源可以从法理、经济学和治理模

式几个方面来探究监事会制度的起源

,以证明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必然性。 

  从法理角度来看

,选择何种监督制度与该国所处的法理环境有极大的关联。概括来看,以

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独立董事制度

,而以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监事会制度。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监督问题乃是企业理论相关研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历来的众多经济

学家对这一问题都有颇多论述。其中探讨监督者的起源、监督者的选择和激励问题最具代表
性的人物是阿尔钦

(Armen Albert Alchian)。阿尔钦通过分析得出成员间相互监督方式存在成

,这成本不光是监督行为本身的费用,更重要的是监督费用导致的偷懒激励,会使成员选择

偷懒行为造成损失。由此

,阿尔钦认为应从企业内部寻找专职监督者履行监督职能。在他的论

述中

,我们不难发现监事会作为置身于企业内部且具有专职监督职能的监督组织而存在的理

论必然性

,这也是监事会制度起源在经济学领域的解释。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元制模式与二元制模式。英美国家多采用一元制公

司治理模式

,即以“股东大会一一董事会一一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利路线的内部治理关

系框架。也就是说

,采用一元制治理模式的公司一般采用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形式。而以德国

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二元制治理结构

,即以“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

公司经营管理层

”为基本权利路线的内部治理关系框架。在这种制度下,公司设立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董事会三个领导机构

,他们分别代表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监事会和董事会人员

不能交叉兼职。这类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

,监事会为上级机

,董事会为下级机关,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二、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实践现状

 

  监事会制度随公司产生而产生

,随公司发展而发展。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许多上市公司

监事会制度一直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虽有监督义务

,却无监督实效,使得监事会在许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