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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出现了一人公司这种新型的公司形式。由于一人公司

吻合了社会经济大环境的需求,发展迅速。因此,修改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予以立法承认,
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我国于

2005 年 10 月 7 日修改公司法,在《公司法》中加入了“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当然,一人公司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是新一种新晋事物,无可避免的会

有瑕疵。对其进行研究也就显得必要和富有价值。

 

  【关键词】新公司法

 一人公司制度 公司 法律 

  

 

  引言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于

2006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此次新公司法对于立法理念、立法

政策、制度规则都有很大转变。一直以来争议很大的一人公司问题也尘埃落定。新公司法中规
定了一人公司制度,堪称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突破。为了更好地领会一人公司制度的规

 定,

有必要对新公司法中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价,明确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发展路
径。

 

  

 

  一、一人公司制度的内涵及确立价值分析

 

  

 

  (一)一人公司制度含义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股东

(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

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目前只规定了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价值

 

  首先,新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增加了公司法的普遍适用性。在公司设立
方面和组织机构方面,新公司法第

58 条、第 59 条明确规定了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

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就使得成立一人公司真正地有法可依,增加了公司法的
普遍适用性。

 

  其次,新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为防止一人公司滥设作出努力。例如,新
公司法第

59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人公司最低

注册资本定为

10 万元而非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为 3 万元,可见成立一人公司的门槛相对要高,

以防任何人以较少资本滥设一人公司。

 

  

 

  二、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制分析

 

  

 

  (一)规定了特别的公示要求

 

  《公司法》第

60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

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这是一种公示要求,便于他人清楚了解一人公司的性

质,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与之交易的理性决策,对可能承受的法律风险做出正确判断其目的
仍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二)禁止滥设一人公司

 

  《公司法》第

59 条第 2 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这种限

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自然人一人公司的风险,防止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格、滥设一人公
司、操纵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等,表明立法上对公司交易安全的
重视。但该限制只适用于自然人一人公司,而法人可设立多家一人公司,且法人一人公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