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及其应用
摘要:本文介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况以及保护现状,同时表述了新品种的应用对新品
种保护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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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业
植物 新品种 保护
我国气候类型多样,植物品种资源丰富,共有植物约
3 万种,其中裸子植物 200 余种,
全世界为
730 种,我国占 37.8%;被子植物 2.5 万种,全世界为 22 万种,我国占 11.4%。我
国有木本植物
8000 种,其中乔木 2000 种,灌木 6000 种。主要花卉 3000 种,其中主要野生
花卉
1000 种。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林木遗传育种工作在地理变异及种源选择、种子园
多世代改良、无性系选育、生物技术的应用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植物新品种层出不穷。众所周
知,培育植物新品种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投入及相当长的周期。有资料统计,一个林木新
品种的培育最快需要
15-20 年,最少需要花费 15-20 万元。而在多数情况下,植物新品种投
入生产后,很容易被他人无偿繁育利用。因此,为了加强植物遗传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进一步激发育种者的创造力,应当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研究。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余国际接轨的一项新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
一种形式,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新品种拥有
排他的独占权;是种职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目前唯一能够保护种植者知识产权的就是植
物新品种保护,要将植物新品种权这一无形资产固化在研究者的身上,只能通过申请植物
新品种保护来实现之一目的。
(二)获取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
目前,在我国要取得植物新品种权需经过特定的程序和限定,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必
须是我国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其次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
稳定性。所谓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
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1 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
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6 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4 年;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一
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
性一致;稳定性指该品种经反复繁殖或在一定期内,其相关特征及特性稳定不变。授予品种
权的植物新品种还应该具备适当的名称。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情况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是,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
(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
果部分
)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国家林业局先后颁布了
3 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共 45 个属(或种),基本涵盖了我国主要的
林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干果等树种。第四批保护名录正在审批中。
(四)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其他植物为 15
年。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意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的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有利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