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分析
摘要
:1995 年以来,我国以世界银行倡导的
“三支柱”模式为基本理念,建立起了一个部分
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而
,该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却陷入了严重的困境笔者认为,在养老
保险制度的改革中
,政策设计者不应无主见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国外的经验,而应更多地对公共
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中国的现实国情适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
,以及设计方案能否
得到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为此
,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
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
,取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以及重新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
准
,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及个人为养老储蓄,是更为务实的改革
关 键 词:城镇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济内涵和广泛社会影
响的政策问题。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
,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要素市场
发育程度、税费征管体制、人口结构等现实条件相适应。因此
,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
,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
近年来,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
而
,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起理论界和
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的基础
上
,认为我国应当更加务实地对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历史的简单回顾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 20 世纪 50 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
员退休条例》
,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
的养老待遇
,由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因此这
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体系。
到了 80 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养老包袱
的轻重就严重地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
,养老基金由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方
向发展势在必然。
1991 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
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开始。这实际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5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
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简称
“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
199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该模式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
渡。事实上
,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倡导的
“三支柱”模式,即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作为第一支柱,
强制性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二支柱
,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缴费工
资的
13%由企业在税前支付,它将保证缴费 15 年以上的职工在退休时获得 20%的替代率;第
二支柱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
,按缴费工资的 11%缴纳,当职工退休时每月可得到个人账户基
金积累额的
1/120。作为第一支柱的统筹账户和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可合计提供 58.5%的目
标替代率。
①
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