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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再思考

一、食品安全危机界定

 

  

 

  本文所指食品安全危机是指因食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对人群、组织、社会和国家
产生的重大安全危害事件。

 根据其产生的原因,食品安全危机分为不可预知食品安全危机

和人为食品安全危机。其中,不可预知食品安全危机是指由非可抗逆因素引发的食品安全事
件进而爆发的危机;而人为食品安全危机是指由于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过失或故意违反食
品卫生安全法律或法规而引发的食品安全而引发的危机。

 

  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非常态性。食品安全危机常常是突发的,即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在不经察觉的情
况下引发危机,扰乱了人们正常生活,使人们感受到非常态因素带来的困扰。

 

  第二,群体性。食品安全危机通常都是群体性爆发的,而且这些危机事件的影响范围一
般都涉及到一个地区或一个群体组织,在社会上造成了极端恶劣的影响,

 

  第三,高危害性。毋庸置疑,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健康,对人正常心理和身体造
成不可修复的损伤,甚至造成死亡。

 

  第四,敏感性。食品安全危机极易在短时间内引起人们恐慌,若不及时发布有关公告,
便可能会引起消极的

“小道消息”漫天飞扬,加深危机危害程度,甚至会引发其他新的公共

安全危机,同时也增加了消除危机的难度。

 

  

 

  二、三鹿奶粉事件折射出的问题

 

  

 

  

(一)政府直誓部门失职 

  由于我国食品监管制度正处于过渡时期,酝酿已久的新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还没有
完成,过去长期积累的监管缺陷最终以

“三鹿奶粉事件”的形式全面爆发。 

  同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与体系自身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问题:质量监督与
卫生监督分属两套功能重叠的机构和队伍,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各个机构之间基本上是
封闭式管理,缺乏内部纵向和外部横向的交流与协作;食品安全监管预警体系失灵,在危
机爆发前期,不能有效预测危机并将危机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企业受利益驱使而放弃“自律”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不少企业和个人受利益驱使,唯利是图、利欲熏心,甚至不
惜牺牲消费者的健康或者生命换取不法利益。甚至超越道德和法律底线,严重侵害了消费者
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秩序。

 

  

 

  

(三)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体系 

  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分为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
和农业部负责;另外,食品标准从纵向来看,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
企业自定标准等多种不统一的多层级标准,混乱而不统一的认证标准体系不仅让消费者甚
感困惑,而且也让企业感到无可适从,使食品安全危机具备潜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