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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环评法律制度

内容摘要:论文分析了中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现状。阐明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

法》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指出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
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认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
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论述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
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分析了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坚持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环境资源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
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影响或环境后果包括对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的影响、对动植物和人类健康
的影响,有时还涉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
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
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
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况

 

  自

1969 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来,经历了一个从

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EIA)

──规划计划层次──政策法律层次──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SEA)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和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
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1.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到

1996 年初,有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工业发达

国家外,有

70 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

法,有

30 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例如,瑞典《自然
资源管理法》(

1987 年第 12 号法律)第 5 章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要求

“开发设施

或措施的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

”(第 5 章第 1 条)、开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第 2 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做到对开发计划的整体评价”(第 3 条)。根据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