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环境保
护管理制度
各项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发展生产、繁荣经
济的物质源泉。为了管理、保护好我矿的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
资源,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过渡到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
治法》及国家、煤炭工业和地方所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预
结合、化害为利、综合治理、造福人民。
第四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合理开发资源,全面规划、
群防群治、持续改善环境,创造一个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污染治理重点是:矿井水的合理利用,露天储煤场防灭
火,采空塌陷区的植被保护,锅炉消烟除尘系统的健全与改造,设
备噪音处理,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环境绿化和防治沙尘。
第六条:全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责任制,矿长是全矿环境
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环保工作的直接责
任者,并对矿长负责。同时将环保工作纳入全矿生产经营管理的考核
中。
第七条:全矿力求做到生产建设、生活设施和环保建设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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