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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保

护管理制度

各项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发展生产、繁荣经

济的物质源泉。为了管理、保护好我矿的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

资源,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过渡到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

治法》及国家、煤炭工业和地方所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预

结合、化害为利、综合治理、造福人民。

   第四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合理开发资源,全面规划、

群防群治、持续改善环境,创造一个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污染治理重点是:矿井水的合理利用,露天储煤场防灭

火,采空塌陷区的植被保护,锅炉消烟除尘系统的健全与改造,设

备噪音处理,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环境绿化和防治沙尘。

   第六条:全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责任制,矿长是全矿环境

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环保工作的直接责

任者,并对矿长负责。同时将环保工作纳入全矿生产经营管理的考核

中。

   第七条:全矿力求做到生产建设、生活设施和环保建设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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