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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的问题分析

目前保证保险合同案件日趋增多,保证保险合同主要存在于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之中,

一般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家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凡在汽车经销商处购车者,
可以在银行进行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公司须为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经
销商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合作协议后,消费者(即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约定消费者分若干期分批分期偿还贷款,由汽车经销商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由消费者向
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在个人贷款金额范围内承保保证保险,当借款人未按借
款合同约定还款时,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
审判实践中,保证保险纠纷主要是此类案件。在已审结的保证保险合同案件中,人民法院对
保证保险是一种保证行为,还是一种保险行为认识不一,有的法院认定保证保险行为是一
种保证行为,而有的人民法院认定保证保险行为是一种保险行为;也有的法院将保证保险
认定为保险,但具有保证的性质。同时在审理保证保险案件时,能否将保证保险与借贷和保
证合同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作法也有所不同,有的法院合并审理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
并审理。今年

1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六条中认定: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依照合同向投保人追偿,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
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笔者认为,讨论稿
中对保证保险性质的认定,责任的承担,适用法律等规定存在有相互矛盾和不准确、不统一
之处,应当予以修正。保证保险应认定为一种保险行为,而非保证行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些
作法也有必要予以进一步修正。

  一、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在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第、第三十一条中又规定了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的资
格;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等,
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出

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②

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它没有合同关系人,保证人的主体没有特别
限制,只要具备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保证人;

③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责任财产,

是保证人自己的财产,而非以他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④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虽然分为一

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但其责任方式一般为无限责任,即债务人所欠债务及利
息、赔偿金等,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