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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形式的相关分析

[摘  要]:我国法学界对于保险合同是要式还是不要式的争议由来已久。在国际上,有

的国家采纳要式主义,有的国家采纳不要式主义。根据保险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保险
合同应当采纳相对要式主义以便对保险当事人起到双赢作用。

  

[关键词]:要式与不要式,保险合同,相对要式主义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按照其表现形式不
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要式保险合同和不要式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是否是要式
或不要式的规定比较模糊,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 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这个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笔者认为值得

怀疑。今特发表拙见,以期能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正确制定有所裨益。

  一、学理上的论争

  在保险学与保险法界,关于保险合同的形式存在不要式说、相对要式说和绝对要式说三
种学说。

  

1.不要式说。

  在台湾,多数学者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法定的
保险单或暂保单为要件,见解并不完全一致。有学者认为,保险单或暂保单的签发,并非保
险合同成立的效力要件,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

[1](P9)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若

保险合同必须签暂保单或保险单后保险契约才告成立,不切实际。

[2](P38)而且保险契约

以由双方当事人

“约定”为已足,不以保险单(或暂保单)或保险费之交付为必要(并非交

付要式契约);亦不以作成书面为必要(亦非书面要式契约)。

[3](P211)按着保险通例,

保险契约虽事实上皆作成保险单,但其效力的发生不紧于保险单,但若坚持保险契约非做
成保险单不生效力者,有碍于交易之安全与灵活。

[4](P112)因此,不论从现行立法还是

法律理论,都应认定为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出具保险单是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义务,
是保险合同的证据。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仍以一般债权合同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一方发出要
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即有效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要式性无存在的必要。

[5]

P100)

  

2.相对要式说。

  该说认为,保险合同内容比较复杂,并且承保的是未来一定期间内可能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可能即时清结,所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保险当事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