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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税务问题处理 

  

摘要:本文介绍了一些在公司清算中的会遇到的一些税务问题,并作了一些相应
的解决办法 
     
    一、计算清算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一)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企业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清算。根据《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视同清算。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
组业务,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原则进行。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 序,
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同清算的企业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全部税务
事项包括尚未弥补的亏损、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均应终止,不得结转到接受 
资产的企业继续享有或承继。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
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相应的,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应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相应的,合并企业应按公允
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相应的,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关于清算所得的税法表述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
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三)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 
    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8]88

号)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计
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四)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
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
但由于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
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五)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 
    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政府补助、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占当年应纳
税所得额的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 
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
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筹办费、房屋装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