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人身保险合同中代签名问题

[摘 要]: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

签名;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人代
其签名的行为不予认可,则合同效力不能存续。如按无效合同处理,则在法理和事实上都存
在不合理之处。

《保险法》第

55 条应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效力所提

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将严重危及到保险人对抗辩权的行使。对于代签
名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员的展业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法》
的相关内容,健全法律规范,以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合同法;保险法;代签名问题;无效合同;抗辩权

  近期,在人身保险合同的签单过程中,因业务员违规操作所产生的代签名问题日渐突
出。由于此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已引起管理层、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共同关注。日前,
保监会为此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对此问题高度重视,防止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再
度发生。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这种问题认真清理,完善手续。代签名现象的存在,使得保险
公司与客户签定的这类保险单的合同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由此极易造成保险公司与
客户在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产生争议,给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带来
极大的隐患。所谓代签名,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签单时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
在投保单上签名;另一种情况是签单时业务员自己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
签名。这两种情况虽有一定差别,却都产生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后果:由于被保险人未在投保
单上签名认可,故而这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存在瑕疵,因此其效力是不确定的,从而给
保险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合同各方的权力与义务能否得到正常履行,将取决于被保险人在
签单后是否认可该合同,并因此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及其法律后果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的现象在目
前的保险实务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此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业务员和投保人法律意识淡
薄,对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所致。这种情况,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
险公司来讲,由于在实务操作中是通过其代理人进行签单的,因而对代签名情况往往无从
知晓。从民法的角度讲,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属于一种民事代理行为,这种由投保人在未
经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签名行为,须经被保险人事后追认方能有效。

1999 年颁

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依据合同成立后的效力分为
四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显然,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
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这类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它的法律归属将取决于被保险人事后是
否予以追认。如果被保险人事后认可,并出具书面文件。则合同当然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事
后拒绝追认,并否认其知情,那么该合同的效力显然难以存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第

55 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所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