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摘要:保险公估业是服务于保险业的中介服务行业。保险公估人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

响到广大投保人及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监管。目前,世界各国对保险公估
业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方式: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管。我国应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
加强政府监管,提倡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

  一、我国建立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保险公估业是服务于保险业的中介服务行业,具有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法
规性等特征。因此,其经营行为理应受到国家的规范和指导,我国完全有必要建立保险公估
业监管制度。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民族保险业的需要

  我国加入

WTO 后,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正在或明或暗地进入我国市场,我国民族保险

业正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巨大冲击。一些金额较大的保险业务已开始通过保险公估人来进
行风险评估和查勘定损,但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滞后以及对保险公估监管不力,许多
外资公估公司正在监管的真空地带从事公估活动。如果我国不加强立法并加大监管力度,必
然会给我国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冲击。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估公司无论在经验、技术和人
才上都十分欠缺,因此,尽快建立保险监管机制是培育和发展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确立保险
公估人市场主体地位、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二)规范保险公估市场行为的需要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人行为
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广大投保人及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保险公估人的行为实行有
效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在这方面,我们应吸取忽视对保险代理人监管
的教训,在引进保险代理人的初期,由于法律滞后和监管乏力,造成许多不规范的行为,
严重损坏了保险业的形象,因此从开始建设保险公估市场就应执行严格的监管规则,以保
证保险公估人以高起点、高素质、高标准来赢得社会的信赖。

  (三)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保险公估是以保险业为依托而生存和发展的。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人的经营对象
是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由于风险具有客观性和不确定性,被保险人为避免风险发生时
带来的损失,用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
接受风险,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分摊给诸多面临同类风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