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监
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 标准)中的规定。
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 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
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06 规定,稳定性不小于 15 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
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
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
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
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
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
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
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
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
300 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
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