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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监

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 标准)中的规定。

 

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 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

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06 规定,稳定性不小于 15 天。

    

 

三、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

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

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

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

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

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

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

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

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

300 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

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