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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重点法条解读

(本文由无忧劳动法网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朱茂林律师提供,转载请

注明

)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 三性 岗位,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

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并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

标准也做了一定规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如何认定问题却没有予以明确规定,这导致了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之后,辅助性岗位有被劳务派遣用工滥用的趋势,因此,

此次《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

适用的 三性 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

性岗位的认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

位;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

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对于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

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二、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辅助性岗位禁超用工总量

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不仅对辅助性岗位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并且为了控制劳务派遣

用工数量,还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

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

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如此一来,就严格限制了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自

身利益滥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同时提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

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三、进一步完善退回机制,变更协商不一致时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

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哪些退回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

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规定了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回情形下,劳务派遣单

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5 条的规定,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