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保险赔偿的过程实际上是由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的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后,通过举证,
试图全面、完整、准确证明所发生的事故,使对事故一无所知的保险人相信事故发生的经过
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成功与否决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否从保险
人处获得预期的赔偿。一旦双方对这一举证过程存在争议,由第三方的裁决决定输赢时,我
们就不可避免地将此过程在法庭或仲裁庭上重演,而法官和仲裁员就成为裁判这一举证程
序的裁判员。掌握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对证据认证的原则将对诉讼前的
保险理赔及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证据的收集起到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法》中体现出来的基本原则就第
64 条所规定的
“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并不是审理所
有案件必须遵循的。
《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便将一些区别适用于普通案件的情
况单独列明。例如,医疗事故、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等类型的
案件并不完全遵照上述原则,而采用的是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该原则指对一方当事人提
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
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
这说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完全一成不变的僵
硬的法条。但是,保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并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与相关的规则做具
体规定
保险赔偿的实践证明,保险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完全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进行审理,则会出现极不公平的现象。保险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亦应根据保险案件的特点确
立。
保险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具有如下特点:
1. 保险事故的偶然性
从事实的本身来看,保险事故是偶然发生的,具有很强的偶然性。保险事故通常是突然
发生的,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在事故发生后提交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并不是那么容
易做到。因为客观因素的制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无法取得相关的证据。如果完全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赔偿源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缔结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就个
体而言具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因为投保人只需要缴纳相对得到的保障而言很少的部分
保费,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将要承担投保人所缴保费几十倍乃至上千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