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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刑法与环境犯罪

一、英美法系的环境刑法概况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体系对环境犯罪无明确规定,亦缺乏独立的环境刑事立法。考其原

因,系肇始于英美法系所采用的判例法形式,由于缺少制定成文法的传统,

 {1}(P.157)

[1]所以不可能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通过修订刑法典增加环境犯罪的内容,或者制定单独的
环境犯罪惩治法。

[2]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 环境刑法主要以附属刑法为主,即附属在环境

行政法条文之中,而不采取另行修订刑法的方式,在具体适用上仍然以普通法及特别刑法
的原理为辅助。虽然刑法的制

 裁模式不尽相同,但与环境行政法相比刑法处于次要的地位。

英美两国的环境刑法在英美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概括了英美法系环境刑事立法的总体状
况和发展趋

 势。

 
 

 在很大程度上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机关具有制定环境污染标准的权利,因而,环境刑法

的制定受到大量环境行政法的制约。特别是英国非常支持环境保护权力的下

 放,并且赋予

行政机关极大的自主权。行政机关对各种相互交错的环境保护可以制定计划,并随时加以协
调指导或干预。这种模式造成刑法不能单独对环境犯罪作出

 定义,而附加环境犯罪条款的

特别环境行政法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因而成为环境刑法的主流。由于
刑法在行政上处于绝对次要的地位,因此,

 刑罚的目的基本上是行政机关权力的再现。如

英国环境保护机关被赋予独立的起诉权,这种法律体系使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决权及实
施时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权,只

 有在个别情况下,[3]行政机关才会将诉诸刑法作为最后的措

施。
 
 

 英美法系国家附属刑法中规定的环境犯罪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水污染罪,大气污

染罪,海洋污染罪,土地污染罪,噪音污染罪,违反防治污染义务的犯罪,非

 法处置危险

废物(固体废物)的犯罪;此外,有关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亦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破坏
森林、破坏野生动物、破坏野生植物、破坏水产资源等等。限于

 篇幅,本文仅就污染环境犯罪

加以论述。
 
 

 (一)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起步较早,对于防止损害人类生命健康的污染环境行为,早就有管

制环境污染的制定法。

19 世纪初期,英国政府基于劳动卫生的观点,率先制 定防止空气污

染法律。延至

1875 年整理综合为《公众卫生法》,该法迄今仍为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

1858~1871 年间,污水导致传染病流行,政府 不得不谨慎防治公众卫生问题,开始着手水
污染立法。先后制定了《地下水利用法》(

1865 年)和《环境卫生法》(1866 年),1874 年最

初的《河川污

 染预防法》方始公布。20 世纪以来,英国防治环境污染的环境法律体系始告确

{2}(P.21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