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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法律关系分析

【摘要】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中的核心问题。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

民事合同,但又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应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即环境民事合同。
排污权交易合同除在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上有所突破外,在合同主体、合同客体、
合同履行等方面也与其他民事合同有所区别。我国应在《环境保护法》创设排污权交易制度的
基础上,完善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增加环境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时,改革排污许可证
制度,使之与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相衔接。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性质;法律关系

 

【正文】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之一。这一制度改变了传统以

政府配置环境容量资源为主的管制型环境管理模式,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
促进排污企业自觉保护环境方面体现了一定的制度优势,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排污权交
易行为的完成需要交易双方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式实现,因之排污权交易合同就成为
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中的核心问题。环境法学界从公法角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给予了较
多关注,但从私法角度研究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试图从民法角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性质及法律关系,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下的排污权交易合同

 

1968 年,加拿大经济学家约翰·戴尔斯首次提出了

“排污权”的概念,其主要思想是: 如

果允许企业在一定限度内合法排放污染物,并建立一个可进行交易的市场,企业就会发现
只要它们有效地减少了污染,它们就能同那些排放污染较多的企业进行交易从而获得收益。
基于这一原理建立的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有效地减少污染的经济激励措施。

[1]目前,排污权

交易制度在美国等国已取得了很大成功,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学界,我国学者对排污
权的性质、制度原理、制度构造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普遍认为,排污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资

; 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在于污染物的排放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运

用市场机制治理环境污染的制度,政府在核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后,依据总量控制目
标将排污指标合理分配给企业,企业可以将节省的富余排污指标投入市场进行交易。概而言
之,这一制度实质上是对环境容量资源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运用私法手段达到环境保护
目的的制度设计。

 

作为环境容量所有者的政府,确定一定的环境基准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环境容量分

配,即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和上游制度。对于排污权所有者来说,排污
权的初始分配实际上是获得排污权交易资格的行为。只有取得初始的环境容量,排污权的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