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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法与金融犯罪的理性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国际融合程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当前的金融犯
罪既不同于传统的财产犯罪,更不同于传统的职务性贪污犯罪。它所蕴含的本质表现为在国
内与国际金融市场之中,国内与国际金融经济财产交割与流转过程中,违背国家金融经济
监控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内与国际金融经济秩序安全的行为。本文试图做一个桥梁的工作,
希望把一些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的基本问题拿出来,供作参考。

 

  关键词金融

 刑法 犯罪 金融犯罪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当前中国金融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在于
预期刑罚成本过低。本文认为持这种思想的人缺乏对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的理性认识。基于
此首先我要在这里对金融犯罪进行一个理性分析。

 

  一、金融犯罪概念分析

 

  (一)金融犯罪从犯罪类型来讲它是一种危险犯

 

  危险犯是相对于实害犯而言的。实害犯是指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具体的侵害结果的犯罪。
而危险犯并不需要有具体的危害结果的出现,而是使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处于一种危险状态
即可被评价为犯罪。

 

  首先,金融犯罪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即基于犯罪分子的行为方式使刑法所
保护的客体

――金融秩序的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信任危机,在这种状态下,金融危

险的发作存在着可能性。因此,应该对犯罪分子施以惩罚。因为是犯罪分子的那个特定的行
为方式促使这种特定金融危险状态的产生

――信任危机。因此,特定行为方式的实施是对这

个行为人惩罚的必备的构成要件。

 

  其次,金融犯罪的危险性表现在特定的行为方式上。应予惩罚的基础是行为方式本身,
如关系人的违规放贷,而不是行为所引起的结果

――贷款无法收回。这种抽象危险表现为一

种不安。换句话说,通过这些抽象危险来构建损害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危害来临之前,每
一个体毫无顾忌的把这些抽象危险带入金融经济当中,必然将给整个金融秩序的安全带来
危害。

 

  (二)金融犯罪所攻击对象表现为国内与国际金融经济秩序的安全

 

  国际国内金融经济秩序包括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机构信用秩序、金融经济运行安全秩序、
金融监控安全秩序。金融犯罪的危害性表现为信任危机。

 

  毋庸置疑,我国现实社会由于巨大的社会变迁已经步入了风险社会。甚至表现出高风险
特性,尤其在金融领域当中这种高风险特性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我在这里称之为

“金融风

”。该金融风险本身并不能解读为一种“危险”或一种“灾难”,而应该理解为一种损失的、亏

损和伤害的可能性,它是金融危险发作的起点。因此,在金融领域当中对金融秩序的安全的
需求要比其他任何领域都要强。金融秩序的安全不仅是金融体系存在的基石,而且也是国内
国际金融经济秩序健康运行的基础。

 

  同样,金融体系更是一个认同认可体系,人们从以往的对

“个人信誉予以认可”转为对

“整个金融体系的信誉予以认同”,这种认同往往表现在对金融领域的“专家调控体系”的充
分认同,因为这些专家们所掌握的专业风险调控知识成为人们从他们身上获得安全与信赖
感的重要基础。认同与认知不仅是金融市场存在的灵魂,而且也是金融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的
动力和保障。金融经济存在的两个基础性条件,即以伦理为基础的人际关系主要体现为一种
认同关系,以风险控制与交易安全为基础的交易秩序性。认同关系与交易秩序性是一种互动
关系:认同程度越高,对强制的需求就越少,交往与操作的交易秩序性意识越高,出现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