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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探究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类型

  我国(保险法》第

21 条第 3 款将受益人界定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美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

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

”①和我国《保险法》第 21 条相比,这一概念有更多的

优点。第一,明确指出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时间

-被保险人死亡时,无论是在意外伤害保险

中还是在健康、人寿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死亡,才发生保险金向第三人给付的问题,也只
有此时,受益人才有权领受。第二,明确指出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条件。我国《保险法》第

21

条的概念容易让人产生歧义

-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至始存在。事实不是这样的,只有满

足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指定合法等条件,受益人才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第三,美国法中
引人保单持有人的概念,而我国保险法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指定。这与我国保险业发展
的现状有关。但应当看到,人身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期限较长,其间会出现保单转让、
质押等情况。虽然我国保险法未有相关规定,但依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终有一天会发生保
单的转让或质押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引人保单拥有人的概念是必要的。综合以上分析,笔者
认为将受益人定义为

“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 ”是合

理的。

  对于受益人的分类,中外诸多法学家都有自己的见解,站在我国保险立法的角度,有
学者将受益人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②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对受益人做

出如下分类:

  依保单拥有人是否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之标准,将受益人分为可变更受益人和不可
变更受益人。可变更受益人是指保单中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保单拥有人可依自己的意
愿变更受益时所指定的受益人。不可变更受益人指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权利,保单拥有
不可以任意变更受益人时所指定的受益人。这种分类方法的好处很多,首先,人身保险合同
的长期性决定了保单拥有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出现变化,如夫妻关系的变化。而可变
更受益人的指定可以满足这种需求。然后,受益人与保单拥有人关系密切性决定了他可能代
替保单拥有人付保费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因而不可变更受益人即体现了此时权利、义务的
一致性。而且两类不同受益人所拥有的对保险金的权利也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在指定变更受
益人时的要求亦不同。下文将作细致分析。

  二、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的指定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谁拥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第二,如何指定
受益人。我国《保险法》对第二个问题未涉及。第一个问题的具体规定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
所不同。所以有必要予以分别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