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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结
第二章 材料
第三章 基本设计规定
第四章 受弯构件的计算
第五章 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第六章 疲劳计算
第七章 连接计算
第八章 构造要求
第九章 塑性设计
第十章 钢管结构章
第十一章 圆钢、小角钢的轻型钢结构
第十二章 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附录一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附录二 梁腹板局部稳定的计算
附录三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附录四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附录五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附录六 螺栓的有效面积
附录七 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1.0.1 条 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

 

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第

1.0.3 条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 一标准》

(CBJ68-84)

 

)制订的。

  第

1.0.4 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

施,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宜优先采用定型的和标准化的

 

结构和构件,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符合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能。

  第

1.0.5 条 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对普通碳素钢

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
分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别(焊缝质量级别的检

 

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

1.0.6 条 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和在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

范的要求。

     

第二章 材 料
  第

2.0.1 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工作温度等不

同情况选择其钢号和材质。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平炉或氧气转炉

3

 

号钢(沸腾钢或镇 静钢) 、

16Mn 钢、16Mnq 钢、15MnV 钢或 15MnVq 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

 

条件》、《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

2.0.2 条 下列情况的承重结构不宜采用 3 号沸腾钢:

  一、焊接结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

20℃时的

轻、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以及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

30℃时的其它承重结

 

构。    
  二、非焊接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

20℃

 

时的重级 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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