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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

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

有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馈。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

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

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
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

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

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