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监理概念要点
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
定。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
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同样,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
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
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委
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承建单
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业
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04)2.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有明确的依据,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提及的监理依
据外,还包括
( ).
A. 有关技术标准
B.设计文件
C.工程承包合同
D.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1)工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