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定价可以在其直接成本和社会收益的范围之间进行选择
在居民用水还是非居民用水领域,都可通过阶梯定价等方式逐步拉平价格与成本间的
差距,直至最终取消补贴
尽管在理论上,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并无法在市场上进行竞争性定价。但在实践中 ,
仍有必要结合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制定恰当的污
一方面,可以吸引社会性资本的进入,弥补污水处理厂在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
也可以通过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为地区的污水减排创造激励机制。
污水处理价格要在排污、处理和减排中发挥杠杆作用,定价还需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差
异
污水处理及其定价机制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污水处理定价中最
重要的一个规律是,如何使价格在协调排污、处理和减排三者间的关系中发挥关键的杠杆性
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本地社会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
事实上,在解决当前困扰污水处理费的难题上,只要秉承这个基本原则,便可以在最
大程度上实现污水处理的最优定价。
水资源是生产生活的必需投入品,这意味着由用水所带来的污水排放(与用水一起构
成水资源要素)可以为社会经济创造收益。但与此同时,污水排放显然还会给社会经济带来
额外的成本,主要体现为降低生态环境质量。
即使这个成本并不直接出现在用户的成本中,却也最终是由社会承担的。就此而言,
从社会的视角看,污水排放理应有一个最优的规模,排得过多或过少都无法让
“污水排放”
这一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
一个地区究竟可以排多少污水,应该取决于它自身的收益和成本函数。当然,这仅是
理论上的可能,现实中,大多数地区,在缺乏
性往往被夸大,从而造成了实际污水排放水平高于最优水平的现状。
这对于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言,显然是不利的。因为即便表面上社会并没有为
污水排放支付成本,但实际上社会却是以生态环境质量退化,以及平均健康水平下降等形
式在承担各种相应的成本。
污水排放的最优水平还存在地区差异。譬如,天津与武汉的污水排放总量大体一致,
但天津的人口却是武汉的
1.4 倍。就理论上而言,相比于武汉,天津可以利用污水排放创造
出更高的净收益。其实这也正是在污水处理及定价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理论基础所在,污水
利用能力的不一致给污水处理和收费带来了不同的需要。
定价应在企业直接成本和社会收益之间取得平衡
观察我国目前污水处理的定价选择,则是偏离了污水处理成本和社会收益的范围。
原则上,既然污水处理属于公共产品,而且这个产品是均质的,那显然是无法完全按
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竞争性定价,最理想的状态是根据社会所支付的污水处理成本向水资
源用户收取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