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
低于B
B
2
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
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
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 60m小于 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
B
2
级。当采用B
2
B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
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 24m小于 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
B
2
级。当采用B
2
B
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
防火隔离带。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