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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银行从业考试个人理财相关辅导资料汇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法律。(l99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03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 《商业银行法》共分九章,分别为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

● 《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

司法

》的规定设立的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

很大影响,因此法律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作了严格限制。《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

中使用

‘银行’字样”。

● 《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一条分别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有两种:

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银行以

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

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设立分支机构:

● 拨付给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

●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

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

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