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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收款守则

□  帐单分发

第一条

  财务部帐款组依业务员类别整理帐单,定期汇集编制帐单清表一式三份,将

帐单清表二份连同帐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二条

  业务人员收到帐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帐款组 ,

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帐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第三条

  客户要求寄存帐单时,应填写“寄存帐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

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帐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
负责赔偿。

第四条

  收到公司寄来的帐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帐单上

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
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  收款处理程序

第五条

  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 (一份自留,

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

第六条

  属于本市的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

签认。

第七条

  外埠地区的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

××银行分行或邮局。

次日上午将支票,

××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纹针别于收款日报表

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

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  收款票期规定

第八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一)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

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

(二)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内的票期。
第九条

  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一)超过 1~30 时,扣该票金额 20%的成绩。
(二)超过 31~60 天时,扣该票金额 40%的金额。
(三)超过 61~90 天时,扣该票金额 60%的成绩。
(四)超过 91~120 天时,扣该票金额 80%的成绩。
(五)超过 121 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 100%的成绩。

□  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条

  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年月日、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

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

第十一条

  支票的抬头请写上“××股份有限公司”全衔。

第十二条

  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第十三条

  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

第十四条

  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股份有限公司”,千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