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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管理办法

Ⅰ 国内部分
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

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6.4.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
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A主管级:每日1,20元
B一般级:每日1,00元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
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

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

(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表”;,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

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

 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八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