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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承包商索赔的原因

一、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

(一)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造成违约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

保证施工用水、用电;材料运输;机械进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

准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等工作。开工日期经施工合同协议书确定后,承包人要按

照既定的开工时间做好各种准备,并需提前进场做好办公、库房、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搭建

等工作。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的施工队伍进场创造条件,使准备

进场的人员、机械、材料不能进场,其他的开工准备工作不能按期进行,导致工期延误或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二)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应供应的材料、设备造成违约

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时间、地点、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与

合同的规定不符

, 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三)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当发包人没有

支付能力或拖期支付以及由此引发的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

可提出索赔。

(四)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造成违约

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及时向承包人

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等。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较早发现工程进展中的问题,并向工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工程师批准

如果工程师不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形成干扰事件,承包人可

提出索赔。

(五)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

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及争议解决应做作明确规定。但是,实际

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经历、业务水平、思想素质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原因,

往往会造成承发包双方工作的不协调,其中因工程师造成的影响会成为索赔的起因。

1、工程师的不正确纠正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某施工部位或项目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

规范或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法或停止使用某种材料,但事后又证

明承包人没有上述过错,因此,工程师的纠正是不正确的。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对不正确

纠正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损失可以提出相应补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2、工程师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发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随时对任何部位进行质量

检查。但是,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必过多干涉,只要不违

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响工程质量就可以进行。

如果工程师强制承包人按照某种施工工序或方法进行施工,这就可能打乱承包人的正

常工作顺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开支。

不论工程师意图如何,只要造成事实上对正常施工工序的干扰,其结果都可能导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