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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知识重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知识重点(仅供参考)
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1、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条件: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格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负荷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
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5、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合同法
6、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1)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
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2)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
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
8、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9、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0、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1、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
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