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1996 年 2 号令
(
1996 年 6 月 28 日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 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
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
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
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
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