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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集锦 11

                                           

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1)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

  

(2)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

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

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1)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
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违约金

  

(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 30%

为标准适当减少

;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

定违约金数额。

  

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行使的情形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

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 3 个月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