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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集锦 10

                                           

建设用地使用权

  

1.登记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2.地役权

  

(1)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3)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
在。

  

(4)地役权的效力

  ①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
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
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5)地役权的消灭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

2 次催告未支付

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1)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

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