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集锦 5
第二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行为
(一)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1)金额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
(如 100 万元以下),汇
票无效。
③票据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
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⑤银行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如果银行汇票只记
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
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
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
“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
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