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2013 年会计证《财经法规》考前解密讲义第四章第二节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
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
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财政部颁布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以细化《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如《政府采购
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地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
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
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重点提示】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但是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
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
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
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
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
必须公之于众。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