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014 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第 393 号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

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随着我国经
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水平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规模扩大到工业、民
用、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各个方面。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截至

2008 年,全

国有各类建筑企业

71095 家,从业人员 3315 万人,建筑业总产值达 62036.81 亿

元。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建筑施工范围遍及各个行业、地
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很高。建筑工程多属地下、地面、高空作业,面临着
固有和不可预见的危险因素和灾害威胁,故而建筑施工事故多发,其事故起数
和死亡人数仅次于采矿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建筑工程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建设
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
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缺乏法律规范。二是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建
筑、施工单位挤扣、减少安全资金,降低成本,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工具
用品不齐全,陈旧落后,安全性能低,不能及时维修、保养、更新。三是安全责任
制和规章制度不明确、不健全、不落实,管理混乱。四是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
完善。一些建筑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没有应急组织和器材。要改变建筑
工程安全的被动局面,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监
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参与建设活动的各主体方、相关方

严格的、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作为业主和甲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可
以自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
用,对施工的各个环节实行综合管理。

  

2.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

  有的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招投标中
压价,将工程发包价压低于成本价。为降低成本,向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提出
违法要求,强令改变勘察设计

;对安全措施费不认可,拒付安全生产合理费用,

安全投入低

;强令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偷工减料,搞

“豆腐渣工程”;将工程交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