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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制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令第

106 号),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10 月 16 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

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30 g-)同时废止。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

(含室内装修、用途变

)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

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这里注意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主要指商业用房、公共用房等,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建设工程的公共消防应当
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
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
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二、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在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方面承担以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