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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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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

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

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

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

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

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

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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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