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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02-0212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

范文本

)》的通知

(建标

[2002]197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

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

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

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

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

“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

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

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

《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