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表
5.1.7
的规定。
表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
(
m
2
)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
1.0.2
条规定
2500
1.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
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
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级
5
层
1200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
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
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
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
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
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
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
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
的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
范》
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