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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5.1.7 

 

的规定。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

m

2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

 

1.0.2 

 

条规定

2500 

1.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
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
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级

5   

1200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
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
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

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

 

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层或设置

 

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

的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
范》

GB50368 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