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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电气工程师基础知识:发包与承包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人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
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
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
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
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
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也可以

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
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
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