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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电气工程师基础知识:资质资格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