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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电气工程师基础知识: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

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
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
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电标的,中标无效,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