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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电气工程师基础知识合同法章节辅导 3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
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

就的,视为条件

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
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
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
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