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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电气工程基础知识:基础勘察设计管理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二

OOO 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示,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
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我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
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
新型材料和再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