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电气工程基础知识:基础勘察设计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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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
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上
5 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
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的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