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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电气工程师基础知识:水污染防治法 2

 

 第二章 水环境质

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
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
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
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
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