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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1998 年 1 月 7 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

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

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

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

理规定》(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

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

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

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

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

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