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1998 年 1 月 7 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
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
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
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
理规定》(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
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
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
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
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
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