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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考试辅导:消防高规

 灭火设备

  

7.6.1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 5.00m2 的卫生间、厕所

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

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

20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

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5 超过 800 个座位的剧院、礼堂和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7.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

  

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7.6.6.3 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7.6.6.4 自备发电机房。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140m2 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

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

  

7.6.7.2 省级或超过 100 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

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

(UPS)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