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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2 年 10 月 29   水利部令第 1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
招标。
  

()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滩涂治

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

12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负责国家 重点水利 项目和水 利部所属 流域管理 机构 (以下简称 流域 管理机

)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
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