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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1]87 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

通则》

JGJ 37—87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

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

环境;

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

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

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

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